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全国“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广大民警。各地公安机关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平稳的高度,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打好这一仗。要紧紧围绕《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下发周密详尽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要充分调动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高昂的工作干劲,把准备工作做得更深、更实、更细,为实战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专项斗争健康深入发展,取得切实的成效。
2000年3月3日
全国“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针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为了有力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公安部决定今年上半年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这次专项斗争的主要任务是破获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打击处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惩处一批收买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人员,最大限度地摧毁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要通过专项斗争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减少收买妇女儿童的现象;建立健全科技含量高、信息传递快,责任落实、协作有效,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人贩子,迅速准确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新的工作机制,遏制此类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平稳。
二、实施步骤和主要措施 专项斗争分为准备和实战两个阶段。1月至3月为准备阶段。4月至7月为实战阶段。在专项斗争中,除了采取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打击和解救工作以外,还要利用网上查询和DNA验鉴定比对的手段,增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水平。
(一)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1.深入细致、扎实认真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要求,调查掌握以下情况:
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员的情况。包括四种人:因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被劳改、劳教,现在押或服刑的人员;因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被刑拘、逮捕、劳改、劳教,已经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因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被刑拘、逮捕、劳改、劳教,现在逃或脱逃的人员;1980年以来,公安机关工作中掌握的有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中对1999年7月1日以后逃跑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在录入公安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员”信息库的同时,还要按照公安部“破案追逃”新机制的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
二是1995年以后被拐卖的、其家属要求解救的妇女的情况。
三是被拐卖或失踪儿童的情况。摸排条件是被拐卖或失踪时不满14周岁,并且到2000年1月1日不满18周岁。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被拐卖或失踪多年、其父母要求查找的儿童,也要收集信息,填表登记上报。
2.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各地调查摸底获得的信息,要按照公安部统一制定的表格认真登记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部门汇总,按时传送到公安部。公安部建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员信息库”、“被拐卖或失踪儿童信息库”和“被拐卖妇女信息库”。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员信息库”(以下简称人贩子信息库)供侦查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使用。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除上网外,还将制成光盘下发。各地要多搜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员、被拐卖或失踪儿童和被拐卖妇女的照片、体貌特征等可供识别辨认的资料信息,努力提高信息质量。
3.建立“失踪儿童父母DNA数据库”。
专项斗争中,要建立“失踪儿童父母DNA数据库”,利用DNA技术准确认定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为确保工作质量,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的DNA实验室,按照统一工作标准,承担DNA建库和检验比对鉴定工作任务。“失踪儿童父母DNA数据库”建在公安部,各实验室通过公安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实验室要在公安部的监督、指导和支援下,尽快完成仪器升级、计算机联网以及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库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调查摸底条件,按照有关操作规程,采集本地被拐卖或失踪儿童生身父亲、母亲的血样各一份,送达指定的DNA实验室。各实验室汇集各地血样,于3月底前基本完成建库工作。
(二)实战阶段的主要工作:
1.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集中清查、抓获现行、专案侦查、发动群众、敦促自首等措施和手段,侦破一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抓获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
同时,要充分发挥“人贩子信息库”的作用,开展“网上侦查”,以进一步扩大线索、串并案件、获取证据、深挖余罪,增强打击力度。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各级侦查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未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逐案落实侦查破案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更多地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督办案件。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大案,公安部将挂牌督办。
第二,各地侦查和监管部门对本地近年来负案在逃和脱逃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要逐人落实抓捕责任,运用多种措施开展抓捕工作。对公安部“人贩子信息库”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中外地上网的本地籍犯罪嫌疑人员,要逐人落实布控和抓捕措施。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也要开展查堵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员的工作。
第三,各地侦查部门要对“人贩子信息库”中的有关人员开展侦查调查工作。监管部门要对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劳改劳教现在押或服刑的人员,重新进行审查,深挖余罪,扩大线索。派出所要对辖区内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前科的人员,逐人了解现实表现,并与“人贩子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索,发现犯罪线索,并协助侦查部门开展有关调查控制和抓捕工作。
第四,公安机关各警种都要结合本职业务,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110报警服务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群众报案、举报的情况;治安部门要对
娱乐场所、劳务市场等重点部位开展集中清查,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巡警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巡逻,抓获现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户政部门要通过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发现有关情况。
2.解救被拐卖妇女。
各地要摸清本地来历不明妇女的情况,侦查、治安等部门要注意在劳务市场、娱乐场所等部位发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户政部门要在人口管理工作中注意发现被拐卖妇女。
各地要将本地所有来历不明妇女与“被拐卖妇女信息库”查询比对,其中对上的,要及时予以解救。调查或破案中新发现的(即“被拐卖妇女信息库”中没有的)被拐卖妇女,如本人要求公安机关解救的,应当及时解救。对被拐卖妇女中未满18周岁的、外国籍的、被转手倒卖的、受到买主摧残虐待的以及被拐卖后被迫从事卖淫和其他色情服务活动的,要立即解救,并依法惩处人贩子和买主。
在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突出的地区,要运用公开处理买主、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摧毁“买方市场”,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不买卖妇女儿童。
所有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的有关信息,都要填表登记录入公安部“被解救妇女信息库”。所有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均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
3.解救被拐卖儿童。
各地要摸排本地来历不明的儿童,并一律采集血样,送DNA实验室检验,经DNA比对找到父母的,要立即解救;未找到父母的,可先不解救,但要将有关情况填表登记。对强迫儿童乞讨或进行盗窃、抢劫、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受害儿童要立即解救。对其中没有找到父母的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移交民政部门安排抚养。
所有解救儿童的信息,都要填表登记录入公安部“拐入儿童信息库”,公安部建立“拐入儿童DNA数据库”,为以后寻找父母和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提供信息。所有被解救的儿童均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指导。
为加强对专项斗争的领导和指挥,公安部成立全国“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公安机关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指挥、协调本地的专项斗争。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详尽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协调指导,推动和引导斗争健康深入发展。
(二)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搞好专项斗争。
各地要把专项斗争的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专项斗争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宣传、民政、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作用,做好相关工作。在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组织解救工作时,要依靠基层党政组织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遇到群众阻拦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慎用武器警械,避免因解救而激化矛盾,引起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社会稳定。
专项斗争中,各地要突出打击和解救重点。要重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和强迫、引诱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贩子,以及摧残、虐待、转手倒卖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主。要注重解救那些被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转手倒卖倍受摧残、急需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要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为根本目标,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防止因解救工作出现偏差而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儿童调查摸底、采取血样的工作,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出现既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又造成所在家庭的矛盾。各地要把专项斗争与打击本地突出犯罪活动、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整顿文化
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取得实效。经过深入调查摸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不突出的地方,要因地制宜,把打拐专项斗争和打击本地突出犯罪活动,整治突出治安问题相结合,使打击整治更有成效,确保本地社会稳定和治安平稳。
(四)全警动员,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整体作战。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搞好专项斗争。侦查、治安、监管等部门要做好有关打击和解救工作;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网络畅通,对基层民警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援;法制部门要认真研究专项斗争遇到的政策和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对参战民警开展法律培训;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狱内攻势,深挖余罪,扩大战果;公安宣传部门要下大力气搞好宣传工作;控申部门要全面清理掌握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转交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出入境和边防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安置和遣返被拐卖外籍妇女的有关工作;后勤部门要为专项斗争提供物资和装备方面的保障。
专项斗争中,各地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发扬全国一盘棋精神,在信息沟通、线索传递、调查取证、解救遣返等工作环节上,加强协作配合。在抓捕人犯、接送被解救妇女儿童等工作中,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五)严格依法办案。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和查处工作,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原则上所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应当予以解救,但在打击和解救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按照《公安部关于“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配合,统一认识,协调动作,确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打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案,不得滥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
(六)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和法制教育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
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运用地方新闻媒介,采取多种方式烘托“打拐”氛围,掀起“打拐
”声势。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成效和民警的英雄事迹。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教育群众自觉守法,并号召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宣传中还要注意把握好时机、内容和力度,引导宣传工作有序进行,要严格宣传纪律和审核把关,防止因宣传不当产生负面影响。
公安部和各地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检举、揭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七)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探索建立“打拐解救新机制”。
专项斗争中,各地要通过对重点人口和劳务市场、娱乐场所等重点部位的调查、管理和控制工作,发现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不足,研究改进措施,促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基层民警积极性,引导基层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收集、更新有关信息,努力保持信息的鲜活,在打击犯罪中发挥更好作用。专项斗争中,各地还要认真总结打拐解救工作信息传递、运用科技手段、落实责任、协作配合等各个环节好的做法和经验,探索研究建立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日常工作机制。
四、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公安部对各地专项斗争准备阶段和实战阶段的工作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考核准备阶段工作成绩一是看上网人贩子数量,二是看上网被拐卖儿童数量,三是看上网被拐卖妇女数量,四是看上网信息质量。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漏查、漏填、漏报有关信息的,要在评比时扣分。还要根据实战阶段的情况来倒查准备阶段的情况。考核实战阶段工作成绩一是看逮捕人贩子数量,二是看解救被拐卖儿童数量,三是看解救被拐卖妇女数量,四是看办案协作和配合解救工作情况。对协作不力的,要在评比时扣分。专项斗争结束后,公安部将对总名次靠前的部分省级、地(市)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部对破获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大案的办案单位予以重奖。对抓获在逃人员信息库中的在逃人贩子,各地要按照“破案追逃”新机制的规定奖励有功民警。对在收集信息、侦查破案、解救妇女儿童以及网络服务保障、DNA检验鉴定比对和宣传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予以表彰奖励。
各地也要运用“排队打分”和“表彰奖励”等办法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打击人贩子和解救妇女儿童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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