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现状
随着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简称“法硕”)学位教育应运而生。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28所。
自1996年试办至今,我国已有115所高等院校开展法律硕士教育。实质上,全日制法律硕士由于跨专业报考,难度极大。从2002年开始至今,法律硕士总分及单科分数线均为所有研究生考试中最高,竞争极其激烈.所以一般为原本科学科学习成绩较优异的本科生报考,大多数为理工科出身,逻辑思维较好,素质也较高。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均为国家重点985及211院校,因此法律硕士在实务及国家司法考试中表现极佳。多为现检法系统中青年骨干力量。在国家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成绩中,法律硕士远远超过学术型的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相关知识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道法学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必须要求国民教育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
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
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
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双导师"制.以经世致用为原则,实务为先,贯彻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的教学理念。
因此可见,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就业及资格考试上,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及国家司法考试.法律硕士拥有较大的优势,通过率也远远超过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也是以后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
法律硕士特点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
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报考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考试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法律硕士的种类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法硕联考
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二)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
(三)注意事项:
1、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2、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1],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培养院校名单
2007年50所院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
2008年30所新增培养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宁波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华侨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商学院 深圳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重庆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大学 青海民族学院 新疆大学
据悉,以上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高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2009年35所新增学校名单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长春税务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民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扬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律硕士(法学)】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
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
法律硕士历年真题参考
法制史部分的简答题
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2010年)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9年)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8年)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7年)
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006年)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2005年)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04年)
法制史部分的分析题
(2004年)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2005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2006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2007年)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2008年)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009年)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秦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列,未尝一丽死刑辙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翤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乘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那些方面?
(2010年)材料分析:
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