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常见病,可导致各种社会功能缺损以致精神残疾,因此,精神分裂症患者又属于精神残疾人。精神病病人与残疾人都是社会的特殊人群,国家政府对这些特殊人群都有特殊的法律,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司法精神病学中对精神分裂症患者有特殊的法律保护条文,使其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
990年1
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制订了《残疾人保障法》,其中明确指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口<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保障法》还明确指出: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岐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立法充分说明我国对保护精神分裂症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视及所给予的法律保证。但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和无视国家法律的种种现象。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经常受精神症状支配而挥霍财物、打骂或伤害亲人等,导致亲人的疏远或遗弃。如今大多数精神病医院由于观念陈旧,依然执行着传统的封闭式的管理,而限制了精神病病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剥夺了患者享受社会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使病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伤等等。此外,病人出院后,很难得到社会、家庭和工作单位的帮助与同情。如有的单位对已痊愈的病人迟迟不予安排工作,甚至嘲笑、戏弄、欺骗、岐视精神病人,这些都是不应发生的社会现象。因此,要动员全社会尊莺、爱护、关心精神分裂症病人,保障他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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