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定位信息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是最为隐秘的个人信息之一,包含着公民个人的行动轨迹,非经法律允许,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掌握、复制、泄露他人的手机定位信息,但偏偏却有人要以身试法…
博士后老总发现行业“宝贝”
43岁的张译鑫是上海力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多科技公司”)的总经理,拥有博士学历的他,还担任着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同时也是著名高校经济学的博士后。
说起力多科技公司,那可是张译鑫大学毕业后一手创办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数据取证,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这些业务可谓是高精尖,非一般技术公司可以掌握,张译鑫和他的团队以过硬的技术和优异的口碑获得了行业内的不少好评。
2012年9月,张译鑫另外成立了一家上海力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浩软件公司”),成为力多科技公司的技术事业部,拓展其他新的互联网业务。力多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陈士迅,也就是张译鑫的副手,则作为力浩软件公司的股东,直接负责力浩软件公司的所有技术研发、产品的采购。
创业以来,张译鑫不忘带领公司的技术人员自主研发一些新技术,每年也会参加国内外各类相关的展览会,引入一些国际上最新的产品和技术。
2015年年初,张译鑫参加了非洲的一个技术安防展会。在非洲的展会上,张译鑫认识了一家名为CARRO的英国技术公司。这家公司具有通过入侵全球GSM通信网络定位,包括中国在内的GSM网络手机基站位置的技术。
技术出身的生意人张译鑫敏锐地认识到这家公司拥有的这一技术,可是最高精尖和最不为人知的技术,非常符合力多科技公司的发展需要,而且这一技术很可能带来非常大的收益。
于是,张译鑫立刻安排副手陈士迅直接和CARRO公司洽谈。陈士迅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电话等形式,和CARRO公司进行了几轮洽谈,确定了购买该公司全球GSM通信网络定位技术的意向,初步以每查询一次手机基站定位信息为一个点,每点大约4英镑的成本购买相关定位服务并获得查询接口,再由力多科技公司自行开发相关查询界面网站与CARRO公司查询接口对接,以达到向国内客户提供手机基站定位的服务。接着,力多科技公司召开了公司董事会,确定了技侦业务包括手机定位业务的全手段推广,并以力浩软件公司的名义与英国CARRO公司签署合同。
“好技术”让博士后栽了跟头
买到了好技术,张译鑫便想着将技术利益最大化。由于买来的技术均为英文界面,无法与中国客户对接,于是张译鑫便要求公司的创新部副经理杨火峰负责研发新的功能平台。2010年应聘进入力多科技公司的杨火峰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售前的技术支持,他通过技术整合,开发了一个全新的功能平台,实现了全球GSM通信网络定位中文查询界面与境外公司的查询界面同步对接,并开始负责对这一系统的销售联络工作。
一边张译鑫张罗着手机定位技术的完善工作,另一边他和陈士迅多方联系国内的买家,尤其是之前和力多科技公司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可是,在一次公司高层会议上,副手陈士迅和销售主管杨火峰对该项技术已经涉及个人隐私,其有没有获得国家许可向张译鑫提出疑问。
可谁知,张译鑫信誓旦旦地说,“这是一项全新的技术,我已经在向国家申请许可了,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赶紧把它开发出来并形成产品进行收益,一切责任由公司承担。”
听老板这么一说,手下的其他人也就没了声音,按照张译鑫的思路开始寻找下线合作单位。张译鑫指示陈士迅和杨火峰以力浩软件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增加“仅限于国家执法部门,不向公众开放”的条文以及合同用以取证云平台等字眼,来规避法律责任。
2015年7月,力多科技公司成功开发出来手机基站的定位系统,该系统可以通过输入手机号码查询到该手机号码的基站位置,并可以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位地图。此后,陈士迅先后以力浩软件公司的名义向CARRO公司购买了2万多点数,总计8万多英镑。同时,实际销售了4万多点,起初以每点数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后来根据不同买家涨到60~100元每点,均以力浩公司名义销售,总金额400多万人民币,利润约250万元。
同时,销售主管杨火峰联系了老客户陈永明,让陈永明试用了一下这个新系统。陈永明试用下来发现非常好用,对自己公司也有帮助,于是就买了1个总账号,又买了2个分账号,另外以每点55元的价格买了3000个点,合同金额19.5万元。
2015年10月中旬,陈永明加入了几个QQ侦探群,在群里发布可以通过手机查询基站位置的信息,并给群里的朋友免费试用。群里的朋友发觉这个系统非常准确,便要求陈永明帮他们做获取基站业务,以查询公民个人手机基站位置,陈永明收取每点350至600元的费用,销售5000点,总共获利约264万元。
就在张译鑫为新技术销售长虹、出战告捷欢呼雀跃时,孰料到,由于陈永明的网上私自销售行为,导致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泄,由此案发。
2017年6月,经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浦东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力浩软件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被告人张译鑫、陈士迅作为力浩软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火峰作为力浩软件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张译鑫有自首情节,陈士迅和杨火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上海力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张译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陈士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火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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