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三资”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按照国际惯例,贷款工程项目均需进行招标投标承发包制和监理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这种运作模式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显示出极大的优势,由此也引起业内人士深层次的思考与反思。
经过认真的准备,1988年7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建设监理工作试点和加速培养高素质建设监理工程师队伍等工作。至此,建设工程监理制在我国建设领域逐步开展起来。历经十余年的成长发展期,建设工程监理制已根植于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之中。唯感遗憾的是,在公共雕塑艺术工程中,对其的监理制还未成型,它不能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对建筑工程的监理,有许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 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
所谓公共雕塑主要系指建立在城际内外、室内外公共场所的,与城市规划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密切相关的,具有三维空间的体量特征,即可视又可触摸的构造,在特定的环境下反映艺术家审美情感的,能引起受众群认知、感受、评判的艺术作品。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可以理解为监理的受委托者,依据雕塑艺术工程主体策划者即艺术创作者的设计,按照国家有关的建设法规、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艺术表现手段,对参与工程的各方的行为、责权利做必要的协调与约束,以期达到公共雕塑艺术工程有序、流畅进行并与城市规划和环境完美统一,符合艺术家的创作期望,达到投资、进度、质量和艺术效果的协调统一。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业主、监理方、工程实施方和雕塑家共同遵守的权益关系和行为准则,并通过法规加以规定,即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
二、 实施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的迫切性
为了论证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实施监理制的迫切性,有必要对改革前后的运行体制做以简约陈述。
改革开放以前,雕塑家主要从事的是政治性很强的纪念性、主题性雕塑创作。大型雕塑投资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由主管行政领导负责,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建设组织,参与建设的各方均不承担经济责任,各方之间多为行政隶属关系,无严格的承包合同,自然也就不承担履行相应的义务。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多元化投资格局的逐步形成,建设市场实行了招标投标承发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从而完善了建设项目的运行机制,促进了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但是,时时捆扰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主要表现在: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中的政府官员、业主方的意志过强,干扰了艺术创作与实施;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的随意性,破坏了城市风格及环境氛围;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中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不能有效控制,制约了其发展;城市规划、环境设计与公共雕塑创作的脱节,束缚了雕塑家的创作手脚;雕塑家的价值不能在建设中得以充分体现,使雕塑家失去了从事艺术创作的激情。
有鉴于存在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在全国城市建设中实行公共雕塑百分比建设方案的提议,一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但这仅仅解决的是公共雕塑工程建设的部分政府资金来源,政府行为控制的公共雕塑工程建设范围也有限,还不能完全制约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有实力进行文化投资企业的公共雕塑工程建设行为。为此,借鉴于已成型的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制运行机制,按照建设行为规范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已势在必行。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呼唤监理制。
三、 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运行机制初探
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可分政府性监理和社会性监理。
公共雕塑艺术工程政府性监理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师、建筑家、雕塑家、画家和环境艺术家等组成的权力机构对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实施建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社会性监理是指由社会上专业化的监理公司、事务所、工作室,以及兼做监理的艺术院校、设计院所等对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实施建设行为的有效控制。可以由具有注册资格的雕塑家担任由本人设计的公共雕塑工程的艺术工程总监,并在其所在监理单位名下组成艺术工程监理部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一)公共雕塑艺术工程政府性监理主要内容:
1. 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订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规。
2. 对参与建设的各方进行资质审查,依法行使否决权。
3. 监督参与建设的各方依法进行招投标、进行承发包和签订合同,并监督中标和承发包价格。依法行使否决权。
4. 对提交的公共雕塑艺术工程设计与城市规划、建筑物和环境的适宜性进行确认。
5. 审查公共雕塑艺术工程构造物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防污染性。
6. 审查施工的开工准备,审批开工和竣工报告,进行竣工验收。
7. 检查和监督施工质量,保证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
(二)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社会性监理主要内容:
1. 编制公共雕塑设计文件,明确设计主题、内涵。
2.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公共雕塑设计招标,选定中标方案并确定设计单位或雕塑家。
3. 协助业主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并监督履行;
4. 审查设计和概预算,验收设计文件。
5. 编制施工制作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提出中标单位建议,协助业主商签承包合同。
6. 对施工制作阶段的用资、进度、质量、合同和艺术水准等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实施的公共雕塑工程满足规定的要求。
7. 组织公共雕塑工程的验收并做好工程决算。
8.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质量检查,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解决。
9. 同时,可以承担与公共雕塑工程相关的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
四、 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前景展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对建设市场的管理逐步深化,对城市规划发展所需要的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要求会愈来愈高,《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建设上规范了建设行为,为政府行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从设计审查方面来看,大多也只是停留在政府审查和管理,还未形成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加之政府管理的宏观性,无形之中放任了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些与城市规划、环境和建筑群不相协调,施工制作质量低劣的“艺术作品”,污染了城市的人文环境,这种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实施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业已存在的难点问题,依靠政府性、社会性双重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使公共雕塑艺术工程建设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发展。公共雕塑艺术工程监理制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注:该论文入选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并在2000年第四期《雕塑》杂志上发表。
关键词:雕塑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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